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塑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4964号
原告: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叶进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塑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泉路888号3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塑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鉴定费2289元,合计3547元,由原告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