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8721号
原告: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礡。
本院在审理原告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6.75元,由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馨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