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清算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03执6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3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232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9685.69元。
2.被执行人有牌号为浙B×××××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上上城1号地下车库329号的车位,已被鄞州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9685.69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3263.19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磊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