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3执186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13310-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应文珍,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文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03执18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张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