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民初620号
原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445345044A,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经开区金域华府小区4栋1单元0101006号。
法定代表人:谢大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莲,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35660341Q,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培远,总经理。
原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江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阿鸿
书 记 员 魏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