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申请执行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632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483757187,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和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谢大江,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598387165F,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丙妹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等21名申请执行人与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共计5052.6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从江县洛贯经济开发区(洛香镇)面积为13353.2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从土国用(2014)第004号]。另查明,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从江县人民法院有3件案件应当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之一吴让平表示愿意受让以上土地使用权,经本院组织申请执行方代表与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20亩地即位于从江县洛贯经济开发区(洛香镇)面积为13353.2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从土国用(2014)第004号],以1208万元作价受让给吴让平成立的贵州鸿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由贵州鸿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受让土地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在1208万元的价款中,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公司优先受偿300万元;剩余的908万元,按24件案件的申请标的比例分配。由吴让平在2020年3月30日前,将1208万元汇入榕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由榕江县人民法院分配给各债权人。2、由榕江县人民法院加大力度对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待执行到位后再进行第二次分配。3、待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从江县人民政府和洛乡管委会的案件胜诉和执行到位后,所有案件未实现的债权再全部分配。4、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公司本次分配300万元,待榕江县人民法院核实利息后,剩余的款项在下次分配时优先受偿。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涉执行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应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从江县洛贯经济开发区(洛香镇)面积为13353.2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从土国用(2014)第004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的从江县洛贯经济开发区(洛香镇)面积为13353.2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从土国用(2014)第004号]作价120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吴让平抵偿涉执行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受让人吴让平应当在202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将1208万元汇入榕江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从江县洛贯经济开发区(洛香镇)面积为13353.2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从土国用(2014)第004号]自本裁定送达各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三、受让人即申请执行人吴让平成立的贵州鸿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杨  秀  武

审判员 姚  元  江

审判员 龙  上  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治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