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博雅方略旅游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大河西城市棚户区改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478号
原告:北京博雅方略旅游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0419756P,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8号楼13层1601-6。
法定代表人:窦文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刚,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湘潭大河西城市棚户区改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5283472XF,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湖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程献,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鑫,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虹,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445345044A,住所地湘潭经开区金域华府小区4栋1单元0101006号、0401001号-1001001号、1101001号-1101024号。
法定代表人:谢大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博雅方略旅游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潭大河西城市棚户区改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博雅方略旅游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雅方略旅游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北京博雅方略旅游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姜卫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邹 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