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2325号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7972726D。
法定代表人:董先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经开区金域华府小区4栋1单元0101006号、0401001号-1001001号、1101001号-1101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445345044A。
法定代表人:谢大江。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该期限届满后,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暨立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典
书 记 员 陈怡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