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6民再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周爽,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立雪,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友庄路西侧贵都花园高层商住楼1栋1单元22层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L6PP4F。
负责人:阳祖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再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金域华府小区4栋1单元0101006号、0401001号-1001001号、1101001号-1101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445345044A。
法定代表人:谢大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黄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舞源路黄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220097582214。
法定代表人:沈廷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益龙,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黄平县,现住黄平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以下简称“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黄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黄平县住建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黔26民终1757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0)黔民申460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被申请人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再建,被申请人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被申请人黄平县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益龙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民终17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向***支付设计费8828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88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改判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以至错判。1、二审法院无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之间在黄平县45村村庄规划任务下达时即存在价款为270万元的事实,申请人依照内部管理合同分得108万元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17年12月被申请人前负责人阮奂烽告诉申请人***黄平县有45村村庄规划项目,每个村庄规划设计费为6万元,总价为270万元,双方按照之前签订的《内部管理合同》进行分配,***随即同意。***在自行组织人员、携带设备经过二个星期加班加点,终于在2018年1月3日将45村村庄规划材料由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交付给业主,于此申请人***的承揽任务已完成。而被申请人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业主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城乡规划设计合同》也证实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之间的意思表示,即申请人***完成黄平县45村村庄规划所获得的设计费为270万元的40%即108万元。2、申请人于一审提交的《任务书》载明任务下达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6日,一审、二审法院错误将任务下达时间认定为2017年12月6日,以至于错误将2017年12月14日转账78866元认定为系本案案涉黄平县45村村庄规划支付给申请人***的费用,而申请人上诉明确表明该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仍维持,明显错误。3、一审、二审遗漏总院、分院存在恶意占有申请人***应得设计费的恶意,并存在阻碍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付款条件成就的事实。4、二审法院认定***完成的设计项目每村单价为23076.92元错误,与真实事实相悖。二、二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以至于错判。1、申请人的请求权基础在于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之间对黄平县45村村庄规划总价为270万元的约定及双方签订《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的分配方式,而非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签订的《城乡规划设计合同》,二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法律适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2、针对案涉黄平县45个村村庄规划设计项目,被申请人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明显存在拖欠申请人设计费的事实,已经违约,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人诉请的资金占用费,明显存在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突破合同相对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庭审中辩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涉案项目的联系人是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的实际控制人李冬,与黄平县政府达成的合意,并最后签订的合同,双方均认可270万元总费用是117个村庄规划设计,而不是45个村。李冬与黄平县政府商量好之后,把意见反馈给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各股东,包括申请人都是明知的,各方无异议之后便开始工作,其中申请人承担45个村的设计任务,金友奎负责设计72个村。申请人和金友奎在完成设计任务后,将设计成果交给被申请人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转交当时的新农办接收,所以对270万元包干117个村的客观事实申请人和金友奎都是明知的,对每个村的单价设计费为2万多元的事实,是完全认可的。因为黄平县政府资金困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设计费用,导致一定程度拖欠了实际设计人的应得报酬,在之前的诉讼中法院也已经做了认定,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也在二审判决之后全额支付了拖欠的余款。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所表述内容与客观事实根本相悖,完全有违诚信原则,二审法院原判决基本是完全正确的,只是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当时提交的证据不充足,导致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超付了申请人款项78143元,请法院在本案中依法予以扣减并要求申请人以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刚才申请人补充的费用意见,与本案毫无关联性,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1、申请人***认为270万元的合同价款为黄平县白岩山村、半山村等45个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设计费,与事实不符。因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提出,时间紧,脱贫攻坚任务重,经费严重不足,为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经与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在原目标任务黄平县白岩村、半山村等45个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增加至117个村庄规划的目标任务,总设计费用为270万元不变。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已全部完成的117个村庄规划的总设计费就是270万元。2、事实上,该项目在2017年12月16日下达《任务书》之前就已经实施,***提交的《黔东南州改善人居环境“10+N”项目规划调查表》明确记载该项目在2017年12月8日已经实施,***于2017年12月10日在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借支了该项目备用金78866元。3、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存在恶意占有其设计费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同时也不存在阻碍《内部管理合同》付款条件成就的事实。设计费属财政资金,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已尽到了催收义务。
黄平县住建局辩称,当时招标是45个村,但为完成省里下达任务,要当年年底前要完成117个村的任务,领导和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要完成117个村的设计。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也同意以270万元的价格来完成117个村的设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共同向原告***(曾用名周爽)支付设计费89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以8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第三人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在未支付给被告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的设计费的范围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申请费由被告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日,周爽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签订了《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约定由周爽承包经营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设立的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凯里分所,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甲方(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负责配置相关设施给乙方使用;甲方不负责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伙食费、炊事员工资、水电网络费、打印复印费、设备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油料、过路费、行驶证扣分罚款等其他零星开支,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三万元启动资金,另按乙方所聘请工人数(炊事员除外)每人每月由甲方代付二千元基本工资,发放日为:当月的工资在下月的10号发放,以上两项费用甲方年底在乙方承包项目费用中冲抵;为了乙方经营名正言顺,工作方便,甲方下文任命乙方为该所所长,并确认其职责范围,并同意雕刻所属资料公章一枚;甲方按设计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四十结合实际收款,按比例同步支付给乙方,乙方所占用的百分之四十的管理费包含所属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人身安全意外经费以及乙方应得的管理费用等……2017年12月6日,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与周爽签订了一份《任务书》,由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将“黄平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庄建设规划”交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凯里设计所承办,约定的任务内容为:黄平县45个村庄30户以上居民点人居环境改善建设规划(具体村庄明细以业主提供为准);约定的任务要求为:一图一表一说明,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通过县级和州级评审;约定的完成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3日,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将黄平县45个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庄规划文本移交给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通过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采购公告,对《黄平县白岩村、半山村等45村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二次)》项目公开招标。经招标评审,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中标,中标金额为270万元。2018年4月17日,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黄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发布了《黄平县白岩村、半山村等45村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二次)中标公示》。2018年4月18日,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为黄平县白岩村、半山村等45村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二次)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内容为:黄平县白岩村、半山村等45村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20日内提交村庄规划编制成果,成交金额为270万元。2018年7月30日,黄平县财政局将设计费30万元支付到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账户,2019年2月1日,黄平县财政局又将设计费100万元,支付到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账户。2017年9月10日,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向周爽支付了启动资金30000元;2017年12月10日支付了5000元,“黄平45个村乡村规划项目备用金”;2017年12月14日支付了78866元;2018年8月2日支付了72200元(其中房东水电费2200元);2019年2月1日支付了120000元,共计向周爽支付了303866元。另查明,湘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2017年6月27日,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签订了一份《开办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合同书》,由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设立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并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9年3月28日,中共黄平县委办公室印发《黄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制度规定》,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的行政职能收回该局。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案涉项目为“黄平县白岩村、半山村等45村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项目,中标金额为270万元。案涉项目已由周爽实际完成,并交付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根据周爽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签订的《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甲方按设计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四十结合实际收款按比例同步支付给乙方,乙方所占用的百分之四十的管理费包含所属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人身安全意外经费以及乙方应得的管理费用……”的约定,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应当在全部收到黄平建设局支付的款项后,向周爽支付管理费108万元(270万元乘以40%)。但截止本案判决前,黄平建设局已向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共计支付了130万元,根据实际收款数额,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比例应当向周爽支付52万元(130万元乘以40%)。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已向周爽支付了303886元,尚有216114元未向周爽支付。因此,对周爽提出的89万元设计费的主张,应按216114元,予以支持。
周爽还主张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支付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以8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未按照双方的约定的付款进度向周爽支付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周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资金占用费,合情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但计算的基数应当为216114元。即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向周爽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161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起诉之日(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系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内设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可以先以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湘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系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与周爽之间的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周爽仅有权向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主张权利。黄平建设局不是案涉合同当事人,周爽向其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爽支付设计费21611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161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支付义务的,由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三、驳回周爽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0元,由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承担1541元,剩余4809元由周爽自行承担。
***、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向周爽支付设计费8828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88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令黄平县建设局,在未支付给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设计费的范围内对周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由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承担。
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上诉请求: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驳回周爽的全部诉讼请求。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驳回周爽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由周爽负担。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另补充查: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与周爽签订的《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第十二条特别约定:1、关于甲方对乙方奖励的措施,乙方每年完成产值在400万元以内,承包所得税费由乙方承担,完成产值400万元以外的乙方承包所得税费由甲方承担,作为甲方给乙方业务招展的奖励。2……。第十三条此管理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签订的合同还约定: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经营模式,设立非法人资格的运营单位,由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投资,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同意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指定代理人阳祖芳担任凯里分院院长,分院自主经营,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年交纳管理费30万元。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制作了“设计成果移交单”两份,2018年1月3日同时向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移交了黄平县72个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庄规划文本,每村8本,共计576本;黄平县45个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庄规划文本,每村8本,共计360本。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为黄平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庄规划编制合计117个。
2018年4月23日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与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签订了《城乡规划设计合同》,项目名称“黄平县白岩山村、半山村等45个村整体改善农村人属环境村庄规划。”合同主要内容为:规划黄平县白岩山村、半山村等45个村,按《贵州省脱贫攻坚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大会战实施方案》及国家规范相关要求规划。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应向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交付的规划编制成果为“文本、图纸”每村6套,“光碟”1盘,合同设计费270万元。2020年5月18日黄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关于黄平县2017年度村庄规划编制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贵州省脱贫攻坚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大会战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7】165号)文件要求,2017年度黄平县村庄规划目标任务为117个,同意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完成117个村庄规划目标任务,含中标的黄平县白岩山村、半山村等45个村,总设计费用为270万元。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黄平县住建局与湘潭市规划项目总量为多少个;2、按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与周爽的合同约定,周爽以本案村庄规划项目45个村,总设计费用为270万元,占有40%的份额是否有依据;3、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已向周爽支付涉案费用是多少,尚欠多少,尚欠部分是否符合支付条件,以及尚欠部分是否需要支付资金占用费;4、周爽要求黄平县住建局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
本案系因周爽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在内部承包合同履行中,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对外承接项目后,将部分项目交由周爽完成,双方为项目承接的总量发生分歧所引发的争议。
关于黄平县住建局与湘潭市规划项目总量为多少个的问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虽然是以黄平县白岩山村、半山村等45个村整体改善农村人属环境村庄规划进行招投标,并以45个村与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根据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提供由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签收的“设计成果移交单”,以及相关证据,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实际承接的编制村为117个,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以签订黄平县白岩山村、半山村等45个村的编制合同,合同价款为270万元,在未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下,仍以270万元合同价款,为黄平县增加72个村的编制任务。增加编制数量,未增加合同价款,是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和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与黄平县住建局自愿变更合同,行使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周爽要求依据中标通知书和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与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城乡规划设计合同》,确定本案黄平县整体改善农村人属环境村庄规划村为45个,而不同意按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签订合同后,实际变更为117个村进行核算,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按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与周爽的合同约定,周爽以本案村庄规划项目45个村,总设计费用为270万元,占有40%的份额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后,将该项目交由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组织实施,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又将该项目涉及黄平县白岩山村、半山村等45个村整体改善农村人属环境村庄规划部分,交由周爽来完成,对于涉案项目的提成分配,周爽只能依据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签订的《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以及相关约定确定,周爽依据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签订的《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要求按照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签订《城乡规划设计合同》,确定村庄规划项目45个村,总设计费用为270万元,依据其内部承包约定的40%进行分配,缺乏事实依据。况且,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湘潭市设计院凯里分院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因合同总计设计费用为270万元不变,已将编制村变更增加为117个村。周爽是根据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承接的项目,来履行编制村任务,其要求按《城乡规划设计合同》村庄规划项目45个村,以总设计费用为270万元,主张分配,没有合同依据。一审判决依据双方内部合同,以村庄规划项目45个村,总设计费用为270万元,按内部承包约定的40%,确定周爽享有分配份额,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本院应予改判纠正。湘潭市设计院有限公司、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上诉认为涉案项目规划设计为117个,并同意按117个村,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40%,按周爽完成的村庄规划项目45个村进行分配,事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已向周爽支付涉案费用是多少,尚欠多少,尚欠部分是否符合支付条件,以及尚欠部分是否支付需要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涉案项目规划设计为117个,计设计费用为270万元,平均每个村设计费用为23076.92元(270万元÷117个村),周爽完成了45个村,对应的设计费为1038461.40元(23076.92元×45个村),周爽按内部合同约定可提成的费用为415384.56元(1038461.40元×40%)。根据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提供的支付依据,2017年12月14日向周爽支付该项目备用金5000元,2017年12月14日向周爽支付78866元,2018年8月2日向周爽支付72200元,2019年2月1日三次向周爽支付120000元,已支付合计276066元,尚欠139318.56元(415384.56元-276066元)。周爽辩解2017年12月14日支付该项目备用金5000元,以及支付的78866元,不属于支付涉案项目费用,其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提出2017年12月29日支付阮良友20000元,未提供支付凭证,本院不予认定;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启动资金30000元,提出扣减30000元,该启动资金与本案涉案项目没有关联性,双方应依据内部合同另行解决,况且,也未有提供已支付的相关依据,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认为已向周爽支付303886元,超过276066元的部分,事实理由不成立。周爽上诉要求以村庄规划项目45个村,总设计费用为270万元,并按照108万元进行支付,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涉案项目周爽所享有的设计费是否扣减税费问题,双方应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在年度进行结算,由于双方针对的是本案的单个项目,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又未有提交税比例依据,其要求扣减税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涉案项目总设计费用为270万元,本案在审理期间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周爽主张支付尚欠139318.56元,事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周爽主张要求对未付款,从起诉日支付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爽要求黄平县住建局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周爽、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上诉中对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未有提出异议,本院视周爽、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判项无异议,应予确认。涉案项目设计费黄平县建设局已支付完毕,周爽与黄平县住建局没有合同关系,其上诉要求黄平县住建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对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部分,予以改判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支付义务的,由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爽支付设计费21611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161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项即“驳回周爽的其余诉讼请求”;三、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爽支付欠付的设计费139318.56元;四、驳回周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周爽负担4350元,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负担1000元,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67元,由周爽负担20467元,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负担7700元,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00元。
本案再审期间,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提交如下证据:
1、《股权书》,拟证明金友奎系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的股东,与李冬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认为没有原件,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黄平县住建局表示不清楚。本院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定。
2、2018年1月、2月微信账单截图、打印费支付截图,拟证明***承揽涉案项目的开支情况。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认为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黄平县住建局表示不清楚。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3、《城乡规划设计合同》,拟证明黄平县白岩山村、半山村等村庄设计是45个村,设计合同总费用是270万元,合同中没有任何付款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成果移交后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提交如下证据:
1、收条及银行回单,拟证明总设计费270万元是117个村庄设计包干经费,而不是45个村的。金友奎负责72个村的设计费已付清。***、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黄平县住建局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2、证明、李明支付明细及发票,拟证明李明已转72200元给***,应当在判决中予以扣减,二审判决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已经按照判决书支付了***139318.56元。***认可收到上述两笔款项,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黄平县住建局不清楚。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3、收条、欠条,拟证明***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自己欠房租、水电费未支付,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为其代付房租费3200元、水电费2743元的事实,应予以扣减。***对证据三性不认可,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黄平县住建局不清楚。本院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定。
4、规划文本,拟证明当时申请人和金友奎共同实施了黄平县117个村的设计。***对证据三性不认可,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黄平县住建局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考量,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5、李冬的出庭证人证言,拟证明涉案270万元是117个村庄的设计款。***对证据三性不认可,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黄平县住建局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考量,对该组证据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原二审判决生效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已将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尚欠款项139318.56元支付给了***。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双方再审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涉案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2、***设计的45个村庄的价款应是多少?
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1、《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的效力问题。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与***于2017年9月1日就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凯里设计所经营承包事宜签订《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约定由***在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等业务,综合合同约定的经营资本的投入、业务的开展及管理、收益的分配等因素考量,本院认为,《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实际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就***挂靠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借用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资质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等业务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2、《城乡规划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开展规划设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将黄平县白岩山村等村庄的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交给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实施未履行招标程序。该规划设计项目完成,并于2018年1月3日交付设计成果后,通过补办招投标程序,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中标,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与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涉案《城乡规划设计合同》。涉案规划设计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事后双方当事人补办招投标手续,属于明招暗定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城乡规划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但***负责的45个村庄规划设计任务已完成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要求按无效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支付相应规划设计费应予支持。
关于***设计的45个村庄的对应价款问题。1、***设计45个村庄的对应价款问题。***称总价款270万元系其负责规划设计的45个村庄的价款,被申请人则称总价款270万元系117个村庄的规划设计价款,双方各执一词。从各方举证情况看,***提供的主要证据2017年12月16日《任务书》,仅能证明***接受的任务为45个村庄,但并不能证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将这45个村庄的规划设计交给***负责设计时双方约定这45个村庄的规划设计总价款为270万元。而2018年4月23日《城乡规划设计合同》,是包括***负责的涉案45个村庄在内的117个村庄的规划设计任务完成以后,黄平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为补办招投标等手续,根据需要和湘潭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本身就属无效合同,不能真实反映村庄规划设计数量及价款,亦不足以佐证***负责设计的这45个村庄的规划设计总价款为270万元。综合考量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向业主提交117个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及完成时间、业主实际支付的设计总价款、各方的举证情况等,本院认为,本院原二审判决认定,总设计费270万元对应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村庄数应为117个,***完成村庄规划项目的对应价款为415384.56元(270万元÷117个村×45个村×40%),并无不当。2、2017年12月14日的78866元是否属预支设计费问题。双方对转账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该笔款项系其他费用,并未举证证明,原二审判决认定该笔款项为***预支其承担涉案45个村庄的规划设计费并无不当。3、***主张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内部管理合同》第八条约定,费用结合实际收款按比例同步支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湘潭设计院凯里分院收到业主单位付款后恶意不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不足以证明存在阻碍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原二审判决不支持***主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20)黔26民终175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周爽负担4350元,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负担1000元,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67元,由周爽负担20467元,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凯里分院负担7700元,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山地
审 判 员 龙集东
审 判 员 罗 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齐蔚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