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22民初383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中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宁夏中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本诉原告**、反诉原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7、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651元(已减半收取),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