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5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13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款15336元、负担执行费130元,合计15466元。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154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