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银新苑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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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苗,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银新苑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银新苑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6187元,减半收取3093.5元,由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