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6民初3181号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苗,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马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3元,减半收取2981.5元,由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学仁人民陪审员**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