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初字第10373号
原告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史丽红,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帅,男,1990年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