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终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萍,女,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盘旋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马靖,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麒麟商业街A栋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姚方,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秀萍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秀萍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但本院未准予,其在规定时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秀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建福
审判员 刘 艺
审判员 何星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