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157号
原告嘉峪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批发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嘉峪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