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6688574K。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黄虹,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600670524129F。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恒业四路197
号。
法定代表人:花建华,该单位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2017)滨仲裁字第20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兴工
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
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
车辆、证券、对外投资工商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
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22年7月15日查
封被执行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
鲁(2017)沾化区不动产权第0××3号项下不动产。冻结期限
为三年。其他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
执行人 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滨仲裁字第203号裁决
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
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
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发荣
审判员刘超元
审判员刘伟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