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91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监理费1556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13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对外出资及设立分支机构。本院于2017年12月3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两宗,该土地设有抵押并被多处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上述土地。本院于2018年4月14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对被执行人土地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