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2311号
原告:***,男,藏族,1976年9月16日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协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睿喆,系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9月11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4月11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第三人: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1月23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第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2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陕0124民终7112号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遂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了该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九时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审案件受理费82530元,减半收取计41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畅 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邢月姣
书 记 员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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