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2311号 原告:***,男,藏族,1976年9月16日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协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睿喆,系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9月11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4月11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第三人: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1月23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第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2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陕0124民终7112号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遂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了该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九时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审案件受理费82530元,减半收取计41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畅  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邢月姣 书  记  员      **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