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5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藏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审第三人: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审第三人:国网陕西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陕西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人民法院(2019)陕012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19)陕012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53元、上诉人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8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53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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