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州民初字第00409号
原告淡步厚,男,生于1950年1月10日。
被告***,男,生于1946年11月23日。
被告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淡步厚与被告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淡步厚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淡步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日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淡步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淡步厚负担。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