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81执57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华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南大街191号4楼。
被执行人: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481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7037.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士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