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华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2民初66号
原告山东华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