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6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02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91号4楼。
被执行人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00688.57元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