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83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永明光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金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新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金岭开发区山海大道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广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9392509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永明光亮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乳山市新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3民初331号。本院立案执行后,部分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执行,并同时撤回了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法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