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乳山市永明光亮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83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永明光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金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新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金岭开发区山海大道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广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9392509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永明光亮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乳山市新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3民初331号。本院立案执行后,部分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执行,并同时撤回了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法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