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保321号
申请人:济宁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王母阁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337597XP。
法定代表人:郝根池,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宁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供销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1769160B。
法定代表人:张书明,董事长。
申请人济宁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山东汇嘉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财保20号准予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钱道习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