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鸿顺投资管理中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保644号
申请人:山东济宁鸿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济宁北湖新区荷花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53406303T。
法定代表人:张晓岚,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书明,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宁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供销路北首路东任城区粮食局办公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张书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济宁鸿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张书明、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宁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书明、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宁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8)鲁0811民初4313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书明、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宁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道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