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30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鸿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534063031,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奥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宁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1769160B;住址:济宁市供销路北首路东(任城粮食局办公楼3-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鸿顺投资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山东班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811执30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