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葫芦岛鑫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执恢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鑫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前所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娄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生,住址辽宁省绥中县。
被执行人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大冲工业片II-3号地块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莹,***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24
号及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4民初29号民事
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委托变卖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玉米及扣划帐户现金已执行3373.989876万元,因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8)辽14执1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0月2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091号民事判决、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4民初3号民事判决及(2018)辽14执异1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扣划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存款2274.414781万元(含申请执行费)。二被执行人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5648.404657万元的法定义务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4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案申请执行费12.3760万元,由被执行人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师庆军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佟雨
书记员**
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为: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