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4执保16号
申请保全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鑫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前所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娄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海(娄爱红之夫),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保全人(被申请人):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魏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大冲工业片Ⅱ-3号地块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葫芦岛鑫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泛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14执异196号执行裁定,于2018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保全人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4,109,656.38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14执异196号执行裁定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远
审判员 李跃杰
审判员 孟宪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欣妍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