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5054号
原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拓翔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洪文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演,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寒,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4元,由原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