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大荒粮食集团锦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德宏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西双版纳直属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民初295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原告北大荒粮食集团锦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德宏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西双版纳直属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07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27页第十行,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