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3执4367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179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406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亚磊
书记员  王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