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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紫光通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2537号
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紫光通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斌
书记员 夏宝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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