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4088号
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南正门新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65410581。
法定代表人:王红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系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庆丰街东段建业森林半岛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0Q675W。
法定代表人:徐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59元,由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素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