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11民初3250号
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86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招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更诉讼请求为:坚持第1、3项诉讼请求,自愿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日,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开封市*********招标文件”,2017年9月4日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将投标邀请书等招投标文件发送给原告,并且要求投标单位将投标保证金500000元汇入甲方指定账号,该指定账号为***的个人账号。原告进行了投标,并于2017年9月5日将500000元投标保证金汇入***的账号。开标后原告没有中标,经原告索要,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表示退还5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手续正在办理,然而不久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宣布破产重组。原告多次向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被以该笔债权与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为由拒绝登记债权,原告索要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7年11月2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开封市博茂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应依法驳回本案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退还原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