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22财保118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申请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25429971T。住所地: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石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