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平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泰市莲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7445号
原告:新泰市平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2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6387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泰市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平阳路北***小区11B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3351097D。
法定代表人:**新,经理。
原告新泰市平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泰市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新泰市平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平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