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华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先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华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华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执1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