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东营华为工程项目管理、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恢586号
申请执行人:***为工程项目管理。
法定代表人:徐大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1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玉鹏
书记员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