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执19022号
关于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4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9500元、违约金2547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0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402元、保全费3321元,由被执行人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20)粤0106执16809号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已在(2020)粤0106执16809号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粤A×××××、粤A×××××、粤A×××××和粤A×××××的汽车六辆,期限为两年,故本案不再重复查封,但上述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处置。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0)粤0106执19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华睿 执行员  柯天平 执行员  陆广阳
书记员  吴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