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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初850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的妻子。
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层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智能。
原告***与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粤01破申43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受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四十一条“……职工债权确认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在开庭前径行裁定交下级法院审理”之规定,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职工债权确认纠纷,且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庆国
审判员  何润楹
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