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酒龙路217号2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层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
法定代表人:**能。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沪0110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其至破产管理人处申报债权为由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10执3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