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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酒龙路217号2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层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 法定代表人:**能。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沪0110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其至破产管理人处申报债权为由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10执3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