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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鑫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7325号 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62号4101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241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层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77945J。 法定代表人:**能。 破产管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侨鑫集团”)诉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侨鑫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侨鑫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差额245288元(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为325288元,减去剩余未付的工程款8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60000元(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4日签订了《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优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包干方式承包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优化工程(下称“本工程”),改造优化范围包括双机热备、更换快速道闸、独立网络等,包括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验收。具体工程详见合同附件《侨鑫国际停车场改造工程量报价清单》。本工程总工期为90日历天,合同总价共计8000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在合同签署生效后,自收到被告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包干总价的50%向其支付预付款,其中20%作为定金;在被告完成备货并通知原告后向被告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0%(包含已付定金、一次性扣减已付预付款);本工程全部完成并经原告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至工程总价的100%。双方合作期间,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依据被告已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已按约支付合同价款至合同包干总价的90%,合计720000元。但是被告自2018年7月17日开始施工,至今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即增加备用服务器,做到一主一备,主服务器死机或者故障的情况下,备用服务器可以无缝切换,保证正常运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本工程,若非原告原因造成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暂定总价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除应承担前述责任外,还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在被告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亦未承担因逾期完工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能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表示:原告侨鑫集团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处于暂缓认定状态,管理人也没有更加详细的资料;关于原告诉请应退付的工程款问题,目前财务正在审计,结果未知。另,关于涉案工程是否违约,我们目前尚未掌握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原告侨鑫集团(甲方)与被告***能公司(乙方)签订《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优化工程合同》,双方约定:一、工程名称: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优化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二、工程范围包括:(1)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改造,包括双机热备,更换快速道闸,独立网络等,包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验收、验收;(2)工程范围具体工程详见《侨鑫国际停车场改造工程量报价清单》;三、合同工期:1、侨鑫国际停车场改造合同总工期为90日历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恶劣天气日),本工程必须配合整体工程,具体进场安装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交叉作业和/或加班等施工安排及甲方施工管理部门的管理,并保证于上述日期之前完工并经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四、合同承包方式及总价:本工程为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即由乙方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验收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一切费用分形式进行承包。合同总价为800000元,该合同总价为含3%税价,上述固定综合单价已含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等一切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制造、运输、安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所需的全部费用……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五、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合同包干总价的50%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其中20%作为定金);2、乙方备好货后,通知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0%(包含已付定金、一次性扣减已付预付款)后供货到现场;3、工程全部完成且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100%;六、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若非甲方原因造成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承担前述责任外,还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另,该合同附件“侨鑫国际停车场改造工程量报价清单”载明:双计热备软件1套,合计49000元;客户端台式电脑2台,合计15320元;服务器2台,合计90416元,新旧系统联合调试费19000元等。 原告主张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起进场施工且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项合计72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名为“关于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优化升级施工的事宜”的邮件及付款凭证等。上述邮件载明:车场施工封闭时间:2018年7月17日至7月31日(安装道闸预计工期约10天,调试5天,合计为15天)等;另,原告提交的付款凭证显示其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及2018年6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400000元、32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剩余的80000其并未向被告支付。 2019年10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侨鑫国际停车场工期违约事宜》,函告对方:贵方于2018年7月17日开始施工,我司已按工程进度节点付款,但贵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工,现关于合同约定的“增加备用服务器,做到一主一备,主服务器死机或者故障的情况下,备用服务器可以无缝切换,保证正常运行”仍未完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请贵司在2019年11月20日前完成合同内约定的工程内容并申请验收,否则我司将追诉贵司相关责任。后被告向原告发《侨鑫国际回函》,表示收到上述函件并回复:1、我司已经完成该合同内的软件、硬件的供货及现场施工等事宜,调试除双机热备外全部完成;2、双机热备的方案涵盖微信支付,因此必须开通第二个微信公众号端口。我司工作人员已多次发邮件给贵司工作人员,要求开通该端口,贵司一直没有答复;3、我司也希望尽快完成该工程,工期延长对双方都是损失。我***开通第二个端口后一周内完成双机热备的调试工作。 2019年10月24日,原告方向被告员工发:“给你们负责这边的领导说,这个调试费用应该你们出的。”后对方于2019年10月30日以图片形式向原告发《委托付款函》,并称:“那你们先开通这个吧”“剩下的我们来弄”,次日,原告方向被告员工发:“函你过来了没”,其回复:“应该已经发了吧”,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又发:“我刚还没收到函哦”,对方于次日回:“他们说早就寄出去了”,原告称:“没有收到哦”“已经快来不及了”。 后原告于2020年1月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函》,主要函告对方:其不仅未能如期完工,且经检查后发现,已完成的部分设备也不符合双机热备的参数要求,关于开通相应网络端口及由原告垫付网络调试费用的书面函件被告至今亦未向原告送达,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经多次催促无果,故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优化工程合同》,且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双方已就开放微信端口的费用支付问题达成一致,但因被告未将加盖公章的函件提交予其,导致其无法办理手续,之后被告联系不上,故涉案工程无法完成。 原告庭后补充说明被告所承包的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改造工程自2018年7月17日开始施工至双方合同解除之日,被告仅完成了双机热备工程硬件设备的安装,未完成软件的安装与调试,具体为合同附件“侨鑫国际停车场改造工程量报价清单”中载明的:“客户端台式电脑”一台,合计3830元;“服务器”一台,合计26604元;“双机计热备软件”一套,合计49000元;“新旧系统调和调试费”一项,合计19000元,以上合计94434元。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返还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差额14434元(94434元-80000元)。 另,原告陈述涉案系统并未使用,其已另行聘请其他公司施工并为此花费了上百万元,工程已于2021年3月24日完工。为予证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加盖有案外人国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维保报价”,该报价表显示维保价格合计160000元,落款处显示时间为2020年1月7日。 原告以被告未依约完成涉案工程需要退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粤01破申43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对***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指定广东**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优化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原告主张其已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72000元,尚有80000元未支付,且有相关付款凭证等予以证明,本院采信原告的该项主张。另,原告陈述截至合同解除之日,被告仅完成了双机热备工程硬件设备的安装,未完成软件的安装与调试,包括:“客户端台式电脑”一台,合计3830元;“服务器”一台,合计26604元;“双机热备软件”一套,合计49000元;“新旧系统调和调试费”一项,合计19000元,以上合计94434元,且有被告于《侨鑫国际回函》中称“我司已经完成该合同内的软件、硬件的供货及现场施工等事宜,调试除双机热备外全部完成”的内容予以佐证,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故本院采信原告上述主张,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未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项计14434元(94434元-80000元),对原告超出上述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进场施工,且向本院提交了名为“关于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优化升级施工的事宜”的邮件,该邮件载明:车场施工封闭时间:2018年7月17日至7月31日,原告主张被告进场施工时间与上述邮件载明的车场封闭时间相对应,且原告向被告发《关于侨鑫国际停车场工期违约事宜》的函件中亦有“贵方(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开始施工”的陈述,本院据此认定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17日开工。结合原被告双方于《侨鑫国际停车场系统优化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侨鑫国际停车场改造合同总工期为90日历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恶劣天气日)”,故被告依约应于2018年10月15日施工完毕,后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其于2019年11月20日前完成合同内约定的工程内容并申请验收,然截至2020年1月份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函》时被告仍未施工完毕,被告的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有关“合同总价为800000元”“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承担前述责任外,还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160000元(800000*20%)的诉请,有约定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此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未完工部分的款项14434元; 二、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0000元; 三、驳回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6元,由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32元,由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