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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7808号 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11栋21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层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 法定代表人:**能。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