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7808号
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11栋21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层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
法定代表人:**能。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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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