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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异42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锦湖大道2号观心**1号楼2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JP8E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系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女,系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层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77945J。 法定代表人:**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5执7257号】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执7257号执行裁定书中明显超出执行数额的异议人名下被查封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后,异议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