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熊业贵与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4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熊业贵,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办事处荒里社区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系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熊业贵与被执行人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业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4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熊业贵欠款1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7698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80元;以上共计10305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熊业贵向本院书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甄宏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