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6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方合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78号6号楼2**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02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青岛众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银沙滩路3号1栋2**7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荒里社区3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方合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青岛众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9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鉴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