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9811号
原告: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荒里社区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3372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支路28号楼2单元201户。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立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