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83民初777号
原告:广东天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乐山路23号恒兴大厦24层2420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1R。
法定代表人:梁汉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辉,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455。(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武,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455。(一般代理)
被告:广东吴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博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2T。
法定代表人:傅碧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国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279。(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昆鸿,广东吴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员,联系电话189×××××320,(一般代理)
原告广东天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吴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天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8.41元,由原告广东天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汝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碧莲
书 记 员 黎倩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